文章出自:江南晚报 发布时间:2009-11-18 浏览量:393深圳佛教网讯:信教群众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得留个心眼,看该场所是否具备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》。11月16日市佛教协会、市道教协会人士提醒,合法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具备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》,并在场所内上墙挂放。
市佛教协会秘书长颜冬宝介绍,合法宗教活动场所,是经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的,用以举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、道教宫观、伊斯兰教清真寺、天主教教堂、基督教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,都拥有一张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》。未经宗教团体申请、未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私自设立的场所,不是合法宗教活动场所。
信众到未经批准场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是否合法?颜冬宝表示,根据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规定,合法的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同时符合四个要求:
一是必须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;
二是必须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来组织;
三是必须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;
四是必须按照本宗教教义教规进行。信众到未经批准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不符合上述四点要求。
市道教协会会长李纯明表示,一些未经批准场所给迷信、邪教以及打着宗教旗号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,一些则对宗教信仰歪曲、误导、庸俗化,搞一些不属于宗教范畴的活动,借机敛财。未经批准场所的存在,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,有损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和受蒙蔽群众的合法权益,因此依法对未经批准场所进行治理是必要的。